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款项382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方远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邮件已签收,但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方远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方远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5月31日、6月1日、8月20日、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xxx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方远鹏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方远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方远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