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霞,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9482。
法定代表人:徐刚,主任。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本院(2020)鲁011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的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