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682X5。
负责人:亓观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波,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如下:一、限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破损山体租赁费150万元;二、限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违约金10万元;三、驳回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6元,减半收取计10073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负担620元,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4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快递退回,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股权、税务、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1个齐鲁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保全账户银行存款35万元,已经发还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
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政务辅助平台查询了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0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代理人钱海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图片、约谈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查询并执行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