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法定代表人:宗立德,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03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679592.39元及利息(利息以679592.3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驳回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728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087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3394元,***负担13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5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11719元,***负担2116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36209.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2、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足额银行存款并扣划至本案案款账号。查询权利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结果等财产线索。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线索。
3、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案款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暂缓执行。
4、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多次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部分未履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