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84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497P。
负责人:臧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梅,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行审19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65407.08元及滞纳金(截至2021年11月23日滞纳金为79178.89元,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因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17日、2022年11月3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本院进行线下调查。
4、2022年11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梅,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