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12执4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31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还乡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339224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经济损失40974元(2048.7元/月×20个月),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自2014年9月起以2013年度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2048.7元为基数每月支付***经济损失至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数额调整之日止,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以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数额调整后的数额为基数自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数额调整之日另行计付***的经济损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负担。因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21日、2022年12月23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0489.39元,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1月16日,本院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