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23号
申请人:***,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风镇鱼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233424X3。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CZ××××号车辆,或查封金额30000元的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