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529号
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2,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鱼四村6组1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晋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晋06民终634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4元,减半收取计39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 庆 艳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人民陪审员 武福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伶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