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
法定代表人:宋振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秀秀,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鱼四村。
法定代表人:巩艾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光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以下简称鸭原种场)与被上诉人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鸭原种场的法定代表人宋振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巩秀秀,被上诉人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光玉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鸭原种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鲁03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鸭原种场维修损失193604.63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原有钢结构应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第七项“说明”不拆除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149845.98进行赔偿不符合鉴定结论以及建设工程常识,违反公平原则。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仅有一项鉴定结论仅有一条非常明确的意见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为193604.63元,而原审判决认定的149845.98元仅仅是意见书第七条说明部分所作出的补充解释,并非鉴定结论。二、修复方案必须将钢结构拆除才能进行全面的修复。1、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被上诉人未尽质量保证职责致使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计要求在图纸中已经说明,从严格遵守图纸设计施工的角度进行修复必然拆除钢结构。2、将钢结构拆除,是进行修复的必经程序,并非可拆可不拆。拆除是进行后续除锈、涂装之类的工程修复的前提,被上诉人以最低成本作为修复方案不合常理。在其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最大限度围绕设计要求的目的达到修复效果,并以保证延长建筑寿命为原则。3、钢结构拆除具有可操作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依据设计修复方案及施工图纸作出,并在遵循设计修复方案框架的基础上,据实明确了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原审判决认为,为了保证涉案工程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采取不拆除方案,不符合修复方案的初衷以及修复效果最优化原则。综上,原审判决对于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符合庭审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所体现的客观事实,也与行业惯例及日常逻辑不符,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鸭原种场在调查中补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主张的维修费用193604.63元系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六条所作出的最明确的鉴定意见和载明的维修费用,该数额在鉴定意见中明确注明按照设计修复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修复的费用,而原审中认定的149845.98元系根据鉴定意见书第七条说明部分第二款所作出,首先该数字从鉴定意见效力上并不具有与前述鉴定意见确定数额等同的选择性效力,另外,依据第七条第二款说明部分所载明的内容,该数字的得出仅仅是被申请人即本案被上诉人对修复方案提出异议、作出单方主张后所得出的修复费用数字,从效力来看,仅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主张,而并非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意见,维修费用确认应当严格依据第六条所得出的数字作为最终的修复费用。
盛业公司辩称:一、鉴定意见存在选择性的意见,一审法院基于审判权有权进行司法裁定,而且选择性意见也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要求。二、修复造价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据修复设计方案进行,在本案涉及的修复方案中,并没有提出要进行拆除修复,因此修复造价的拆除方案造价突破了关于修复方案的鉴定意见。三、修复方案要考虑可行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如果进行拆除,原有工程的现状将全面破坏,大量现有安装材料在拆除后不能重新使用,因此不具备可行性和经济性,而且修复方案应当以保证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的合理限度为宜,而不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达到效果的最优化。盛业公司针对鸭原种场调查中补充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补充答辩意见:根据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条选择性意见本身就是基于相互冲突的约定或证据而产生的,因此在不同当事人有不同主张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选择性意见,法院也有权进行裁定。
鸭原种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盛业公司对其承建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存在的质量问题履行返工维修职责,若拒不履行返工维修职责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盛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巩艾贤,经营范围包括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钢材、型材、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销售;建筑设备租赁等。鸭原种场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宋振伟。
一、工程概况
2016年8月10日,鸭原种场与畜牧局为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建设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签订《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2017年5月23日,盛业公司通过畜牧局招投标方式承接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标段一)施工:工程内容为桓台县起凤镇宏扬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华泰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鸣泰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彤桥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旭辉养殖场、山东坚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等七家养殖场内鸭舍、运动场、嬉水池、干粪堆积发酵池等配套设施建设。盛业公司施工完毕后,鸭原种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形成本案纠纷。
二、本案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及约定情况
鸭原种场提交《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2016年8月10日,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证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真正发挥项目资金扶持作用,畜牧局(甲方)与鸭原种场(乙方)签订《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内容:1.甲方为实施2016年现代畜牧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监管方;乙方为该项目承担方。甲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实施监管。乙方必须按照承担项目的标准要求和任务按时完工,保证合理使用,接受甲方的监管。2.乙方承担项目确定后(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该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乙方应承担的项目内容为准),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对工程现场进行整理,达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条件,由甲方负责统一招投标进行施工。施工前,乙方必须把工程自筹资金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无法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变更,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3.该项目明确规定“省以上财政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为了保证所有承担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合理、准确、统一,甲方将指定多家设计、预算、审计等单位提供第三方服务,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第三方服务。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4.该项目资金是国家涉农资金,必须合理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扶持作用。乙方必须保证承担的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发现乙方对所承担的项目改变用途,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恢复原用途,拒不执行的单位,甲方有权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将国家扶持乙方的资金全部追回。5.甲方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批复的《实施方案》时限要求进行验收,并经过市级项目验收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乙方项目,经财政专户拨付资金。6.按照该项目“其中20%以上财政资金需结合项目用于行业扶贫”的要求,乙方在项目建成使用后两年内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200只商品鸭或每年提供不少于2个工作岗位用于扶贫工作(由甲方统一组织落实);7.该项目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都要经上级部门批复实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畜牧局与鸭原种场在合同后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5月23日,畜牧局(甲方)与盛业公司(乙方)就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施工(标一段)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HTGK-GC-2017088)《合同协议书》各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总价为3711016.75元,分项价格见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验收,货物验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至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17年7月31日之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甲方则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影响正常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工,每拖延一天,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于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造成工期延误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使双方不能完全执行合同条款时,在提供证明文件经甲方、监督方认可后,可免除损失的责任。修复费用(只计成本)由甲方承担。其他约定,(1)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或与检测合格的样品质量不一致等,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的增加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索赔的权利,如中标单位私自不经甲方同意使用施工材料。导致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2)甲方对清单中涉及材料进场实行监管:主要施工材料(门窗、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彩钢瓦保温防水材料、瓷砖等)须有甲方和监理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采购。《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一);工程地点位于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西三村、西巩村;工程内容为主要是对桓台县起凤镇宏扬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华泰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鸣泰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彤桥养殖场、桓台县起凤镇旭辉养殖场、山东坚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养殖场内鸭舍、运动场、嬉水池、干粪堆积发酵池等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711016.75元。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巩艾贤。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同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畜牧局与盛业公司在合同后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9日,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1月12日,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关于桓台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其职能中包括:承担县畜牧兽医局的行政职能,并加挂县畜牧兽医局牌子。原桓台县畜牧兽医局与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将包括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在内的七家养殖场建设项目发包给盛业公司,后盛业公司进行了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建设项目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已经交付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使用。经我局参与(2020)鲁0321行初168号案件的审理,发现原桓台县畜牧兽医局与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只是出于对国家涉农资金的监管,并不是合同工程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发包人。该工程实际使用权利人系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作为业主直接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盛业公司主张权利。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在情况说明后加盖公章。
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双方之间虽没有明确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基于涉案工程所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盛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也符合公平原则。
盛业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鸭原种场提交的《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2.鸭原种场基于其与畜牧局的合同,在涉案工程建成后成为最终业主,并不代表其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鸭原种场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畜牧局主张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未界定“业主”概念及其相关法定权利,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该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并没有确定责任主体或者权利主体归属于使用者。3.鸭原种场并非盛业公司与畜牧局签订合同的合同主体,与其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盛业公司仅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本案合同法律关系早已确立并履行完毕,提交《合同书》一份。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桓台县农村农业局未经盛业公司同意,没有单方宣告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的权利及法律依据。5.与商品房买受人不能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维修权利一样,鸭原种场基于畜牧局的其他合同关系,而取得涉案工程的最终所有权,不意味着其享有对畜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后续业主对建设单位的法定权利问题。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盛业公司提交的《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鸭原种场作为业主对作为施工单位的盛业公司要求履行的质量方面的义务属于其基于建筑相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仅因合同约定而存在。盛业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涉案合同所能界定的内容,不能以合同相对性逃避其应尽的施工工程的质量责任。2.鸭原种场所述合同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仅是对盛业公司中标包括鸭原种场在内的七家畜牧业养殖场所达成的框架意见,未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畜牧局与盛业公司并未完全依据合同书履行合同内容,合同中约定的七家养殖场盛业公司实际施工的不足一半。鸭原种场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据民法典原则性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诉求义务有法可依。
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对本案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一)建设工程上述合同的签订及约定及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维修约定。鸭原种场陈述,涉案工程建成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质量问题,而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根据合同关于维修、保修的约定,因畜牧局仅作为贯彻上级关于补助的政策文件的单位,不具有后续质量维修保修的职能和能力,盛业公司作为实际的施工单位来负责,由其负责维修。盛业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盛业公司在维修期内负责维修,保修期24个月。在保修期外的日常时使用的保养、维修由鸭原种场自己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现期限经过,盛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建设工程的合同的履行情况
1.盛业公司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项目鸭舍—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结构类型门式钢架,层数/建筑面积为一层819.71平方米,施工单位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巩艾贤,项目技术负责人巩续江,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5日;分部工程,共7分部,经查7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7分部;安全、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地基、基础2份,符合要求2份,主体结构5份,符合要求5份;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29项,经审查符合要求29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0项;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结果,共抽查8项,符合要求8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0项;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8项,符合要求8项,不符合要求0项;以上五项验收项目均为通过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涉案工程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盛业公司及其项目经理于2018年4月5日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淄博广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监理单位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建设单位畜牧局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加盖公章、专用章,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署,涉案工程竣工后经四方验收合格,该竣工验收记录表有明确的竣工时间记载为2018年4月5日,四方单位签署时间不影响竣工日期。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盛业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验收记录载明的竣工日期2018年4月5日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中旬且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下方并没有注明签章日期,并没有最终明确的竣工验收日期记载。
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四、涉案工程质量问题
鸭原种场为证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交以下证据:
1.鸭原种场于2019年4月9日出具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关于车间钢结构出现的质量问题说明一份,载明“一、屋面材料阳面图标应是6毫米而实际用的3毫米。二、符合屋面材料阴面图标4毫米而实际用的2毫米。三、玻璃丝棉图标厚度80毫米而实际用的60毫米。四、防腐防锈、涂装工程图纸要求:除锈达到sa2.5,除锈后应及时涂刷一遍环氧富锌防锈底漆及一遍环氧漆云铁中间底漆,干膜厚度应≥60μm,钢结构面漆涂刷两氯化橡胶面漆,干膜厚度≥60μm,室内钢结构件防腐漆膜干膜厚度≥125μm,室外钢结构件防腐漆膜干膜厚度≥150μm。以上要求都没有做,只涂了一层普通面漆,目前已经生锈脱落。五、钢构件表面应当镀锌并在表面刷沥青耐酸漆,而施工方未按设计处理。六、紧固件图纸要求应做防腐处理,施工方未按设计处理。七、图纸要求金属构件需刷防锈漆二度,施工方未按设计处理。八、c型檩条应该用冷轧热镀锌的实际用的是功效快省钱的材料,没有做到防腐要求,以次充好,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五十年,如果正常按面积养殖规模达到一万只的话,本车间使用寿命达不到一年就会坍塌。九、按图纸设计要求,钢结构部分应必须抛丸除锈,施工方直接未做。十、钢结构中的拉条与图纸设计不符,应用直径12毫米实用直径10毫米的。十一、钢结构竖梁底座冬天未使用防冻剂已经冻坏不结实,外皮又找补了一层,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证据,证明盛业公司未尽质量保证职责致使建设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盛业公司应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返工维修职责,否则应赔偿损失。
鸭原种场陈述:质量问题列明11项,墙顶材料厚度减少一半;防腐防锈要求涂四遍涂料,但只使用普通面漆涂一遍;钢构件表面镀锌应刷外翻漆,施工方没有处理;紧固件应做防腐处理,施工方也未进行处理;C型檩条应用热镀锌,实际用功效快省钱的材料。设计要求在图纸中已经说明,结算时均按设计要求的材料计算价格,但实际与要求不符。
2.涉案工程的现状照片1份、视频4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状,盛业公司作为承建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盛业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质量问题说明系原鸭原种场单方制作,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也不能说明工程质量的现状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从内容上看,该问题提出时间是2019年4月9日,距离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已超过一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因此缺陷责任期已过,不应要求盛业公司承担责任。2.对照片、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现状不能证实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原因及系盛业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引起。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签证单,涉案工程的主材系由建设单位确定后进行采购,如因主材的材质发生的自然损害,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鸭原种场针对盛业公司的质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结合竣工验收记录表,盛业公司所述自2019年4月9日鸭原种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已超出一年的质量缺陷异议期没有客观依据。
盛业公司为反驳鸭原种场,提交以下证据:
1.鸭原种场负责人与盛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连友签署的2018年4月17日证明及2018年8月25日证明各一份。
2018年4月17日证明载明“一、鱼二村张连友施工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经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负责人宋振伟验收后,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二、如果因修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工程出现的纠纷和赔偿问题,全部由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负责人宋振伟负责,与张连友没有任何关系。”2018年8月25日证明载明“宋振伟和张连友在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工程中经双方协商,双方在本工程中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和工程纠纷。养殖场:宋振伟施工单位张连友2018.8.25号”
以上证据,证明工程竣工时,鸭原种场的法定代表人宋振伟认可工程达到合格标准,确认没有纠纷和赔偿问题。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签证单二份,工程名称为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项目—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的工程签证单分别载明“签证内容:以下材料价格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认证(不含税、不含采保费)1、钢筋出厂价:一级φ6.5:4420元/吨,一级φ8/10:4320元/吨,一级φ12/14:4220元/吨;二级φ14:3750元/吨,二级φ16:3700元/吨,二级φ20:3650元/吨:三级φ8:4090元/吨,三级φ10:4220元/吨,三级φ12:3820元/吨,三级φ14:3750元/吨,三级φ16:3700元/吨,三级φ18/20:3650元/吨。出厂价不含运费及卸车费,运费及卸车费:247元/吨。2、商砼价格:C15:400元/m3,C20:410元/m3,C25:420元/m3,C30:430元/m3,C40:440元/m3,C20细石砼:420元/m3。3、水泥花砖:35元/m2。4、成品H钢:综合规格:出厂价4360元/吨+运费、卸车费247元/吨=4607元/吨。5、C型轻钢檩条:综合规格:出厂价5100元/吨+运费、卸车费247元/吨=5347元/吨。6、机制红砖:0.62元/块。7、彩钢夹芯板:出厂价77元/m2+运费、卸车费1.5元/m2=78.5元/m2。8、角钢:角钢∠70-80X4-10:出厂价4250元/吨+运费、卸车费247元/吨=4497元/吨,角钢∠100-140X80-90X6-14:出厂价4300元/吨+运费、卸车费247元/吨=4547元/吨。9、中厚钢板:δ8-10、δ11-15:出厂价:4430元/吨+运费、卸车费247元/吨=4677元/吨。”“以下材料价格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认证(不含税、不含采保费)1、万华牌325#水泥:400元/吨。2、中砂:160元/m3。3、天然砂石:195元/m3。4、石子:205元/m3。5、铝合金平开门:260元/m2。6、石灰:560元/吨。7、塑钢推拉窗:178元/m2。8、预制过梁断面尺寸240*180mm,37元/米。”以上二份工程签证单由监理单位正信公司及其专业监理工程师书写监理单位意见为“以上价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签证单后有建设单位畜牧局、监理单位正信公司、施工单位盛业公司加盖公章。
以上证据,结合《合同书》第12条第2款约定证明涉案工程的主材系建设单位选定,材料本身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山东鼎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施工标一段结算审核报告》(山东鼎泰审字[2018]039号)一份,载明“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本次送审的2016年桓台县高效特色畜牧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一的结算提报值为1015886.81元,定案值为818625元,审减值为197261.81元。报告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2、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中载明金属面油漆品种种类为防火涂料。”
证明涉案工程竣工时已竣工验收,鸭原种场以目测推断工程不符合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在工程审核报告中明确载明相应的金属面油漆品种是防火涂料。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2018年4月17日证明中鸭原种场签字真实性无异议。2.对2018年8月25日在空白签证单中所形成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管鸭原种场在盛业公司提交的证明中是否签字,均不能免除盛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向鸭原种场履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定义务。3.证明中由盛业公司施工负责人单方书写,内容不严谨且具有不确定性。2018年8月25日证明所书写的相关内容结合下方张连友签字笔迹系其本人书写,2018年4月17日证明中内容完全由盛业公司施工负责人张连友自行书写,当时其急于向畜牧局申请相关配套拨付款项而要求鸭原种场负责人予以配合。4.对工程签证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两份工程签证单仅能证实在施工过程中盛业公司向畜牧局及监理单位就施工主材价格等问题予以确认的事实,不能证明盛业公司已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及在施工中使用了合格的主材的事实,质量问题系盛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以及偷工减料造成的后果。5.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审计报告中所显示的关于金属面油漆的用材记录证实实际施工过程中背离了图纸中关于油漆使用种类型号的明确约定,存在未按图纸进行用料及施工的客观事实。
盛业公司对鸭原种场质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已证实,在施工完毕后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验收,该验收符合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鸭原种场称盛业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没有事实依据。
对鸭原种场提交质量问题说明、照片、视频,盛业公司认为质量说明系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但认可照片、视频的真实性,鸭原种场提交的质量问题说明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照片、视频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盛业公司提交的证明,鸭原种场对2018年4月17日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2018年8月25日证明的签字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或提出反驳主张,对盛业公司提交的证明,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盛业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鸭原种场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五、关于质量问题司法鉴定的情况
本案成诉后,鸭原种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盛业公司承建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求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是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山东求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工程概况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为单层门式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819.71m2(设计图纸),2018年4月-6月竣工。”,分析说明为“5.1经现场查勘,被鉴定对象钢构件(包括紧固件)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不符合《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第4.3.5条‘涂层不应有漏涂,表面不应存在脱皮、泛锈、龟裂和气泡等缺陷’规定。5.2经现场检测结果分析,被鉴定对象复合屋面板上层钢板厚度未达到设计‘0.6厚’要求;底层钢板厚度符合设计‘0.4厚’要求;玻璃丝绵厚度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因松软产生变形,无法获取初始厚度。5.3经现场检测结果分析,被鉴定对象钢构件防腐涂层厚度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第14.2.2条‘其允许偏差为-25μm’规定的允许偏差,未达到设计要求。5.4经现场检测结果分析,被鉴定对象拉条直径不满足《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17)中第6.3.2条‘其允许偏差为±0.3mm’规定的允许偏差,未达到设计‘拉条直径为12mm’要求。5.5C型檩条材质属于金属材料化验,不属于我机构鉴定范围。”,鉴定意见为“1.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钢构件(包括紧固件)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2.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复合屋面板上层钢板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底层钢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丝绵厚度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因松软产生变形,无法获取初始厚度。3.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钢构件防腐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4.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拉条直径未达到设计要求。5.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C型檩条材质属于金属材料化验,不属于我机构鉴定范围。”
另查明,求是公司通过现场勘验,制定平面示意图1份、钢构件涂层现状照片11张;对复合屋面板共检测9处,上层钢板实测3处,检测平均值0.473mm,允许偏差±0.05mm,设计值0.6mm;玻璃丝绵实测3处,检测平均值73.95mm,允许偏差无,设计值80mm;底层钢板实测3处,检测平均值0.438mm,允许偏差±0.05mm,设计值0.4mm;钢构件涂层厚度共检测165处,设计值≧125μm,允许偏差-25μm,未达到设计要求的120处;拉条直径共检测9处,允许偏差±0.3mm,设计值12mm,A-B:7-8处检测3处,平均值9.67mm,C-D:7-8处检测3处,平均值9.51mm,C-D:7-8处检测3处,平均值9.71mm。
盛业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2.对司法鉴定意见第6.1项有异议,其依据的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对现场的检测分为竣工检测和使用后的现场检测,但目前的生锈状况是使用一段时间后的现状检测,要考虑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侵蚀的影响,鉴定机构应对上述原因及对锈蚀的原因,是施工造成还是后续使用造成等原因作出说明。3.对司法鉴定意见6.2项,上层沟、钢板厚度距离合格值的平均差值为0.08,但底层钢板的厚度超出了设计值0.03,这说明相应差异是生产工艺导致,而不是盛业公司施工恶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上述材料不影响结构强度,无需进行更换、修缮,仅需减少材料差价。同时上层钢板厚度不达标,它的设计要求0.6,允许偏差值0.05,即0.55就合格,但平均值0.47,差了0.08,下层钢板厚度设计0.4,允许偏差0.05,但平均值0.438,底层钢板厚了。4.对司法鉴定意见6.3项防腐涂层厚度同样在使用后进行检测,与原竣工时的涂层状况已经发生变化。5.对司法鉴定意见6.4项无异议,可根据原审计报告中对应12mm的拉条折价。6.4项载明的拉条直径12mm,存在有误差,允许偏差值±0.3,实际查勘平均值为9.67、9.51和9.71。6.防腐涂层取样11处,有3处合格,大部分为70左右,该项设计值为大于等于125,允许偏差值-25,在大于等于100的合格平均值有111.7,110和117,不合格为70。7.司法鉴定意见6.2项钢板厚度不影响结构,可考虑作出减价方式处理,鉴定质量问题、形成修复方案,再进行造价鉴定周期过长,没有必要。
盛业公司为反驳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书面异议一份,载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第6.1陈述的鉴定意见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钢构件(包含紧固件)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其中国家相关规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文是指《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该规范的条文说明第3章基本规定约定如下:3.1.2一般情况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进行验收。3.1.3本条规定了既有钢结构应按本标准进行检测的情况。既有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不仅需要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而且还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查与维修,才能全面完成设计所预期的功能。有的既有钢结构或因设计、施工、使用不当而需要加固,因用途变更而需要改造,因当地抗震设防烈度改变而需要抗震鉴定或因受到灾害、环境侵蚀影响需要鉴定等等;还有些钢结构,虽然使用多年,但影响其可靠性的根本问题还是施工质量问题。对于这些既有钢结构应进行结构性能的鉴定。要做好这些鉴定工作,经常需要对有关连接、变形、钢材厚度、涂装厚度、钢材强度、结构动力特性等进行检测、以便了解既有钢结构的可靠性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为鉴定提供真实、可靠和有效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对既有钢结构而不是验收时的钢结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考虑环境侵蚀影响,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
2.工作联系函、《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条文说明及现场照片、录像一份,证明鸭原种场鸭舍的使用部分和作为仓储使用的部分,现状完全不一致,没有做养殖使用的部分不存在锈蚀,作仓储使用的部分现状完好,以上现象与现场发生锈蚀、使用的情况存在直接原因关系。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2.证明盛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图纸、合同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施工,怠于履行质量义务,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鸭原种场诉求具有客观依据。3.盛业公司仅从部分数据及可能存在综合因素影响工程现场质量鉴定结果作出的质证意见,不能否认其所施工的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五部分分析说明已对鉴定意见做了明确阐述。4.关于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鉴定机构综合考虑了涂层的自然材质及后期受环境的影响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交的求是司法鉴定所的其他案件工作联系函,与本案在施工工艺、施工性质方面及在施工过程、后期使用的状况均不同,与本案无关联性。5.关于钢板厚度要求,对盛业公司所述主材品质的供应本身存在问题不予认可,但其负有检测、挑选主材并使达到施工设计要求的法定义务,现材质未达设计要求,属于其未履行义务导致。6.关于防腐涂层厚度,盛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明知鸭原种场的使用目的及可能达到的使用强度、使用状况,盛业公司认为鉴定现场测量的防腐涂层厚度与鉴定意见书中涂层脱皮、泛锈现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7.关于拉条直径未达到设计要求,盛业公司已无异议。8.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可知,涉案工程在主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而非后期自然损耗及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当的问题。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钢板厚度、拉条、直径等均关系到涉案工程的具体使用的寿命、使用效果、使用安全问题,该司法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足以影响鸭原种场达不到合同订立目的的客观效果。
六、关于修复方案鉴定的情况
本案成诉后,鸭原种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盛业公司承建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的工程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因该维修费用鉴定需要经质证认定的维修方案,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退回鉴定情况说明》一份并告知首先到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制定维修方案。
2021年8月30日,鸭原种场提交淄博建伟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份作出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程预(结)算书》各一份。
《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处理意见为“1.钢构件进行现场除锈或返厂除锈处理,并按原设计进行防腐、防锈、涂装处理;2.复合屋面板拆除并按原设计图纸替换复合屋面板;3.屋面檩条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替换;4.屋面檩条间拉条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替换。”
《工程预(结)算书》载明,涉案工程费用金额,建筑工程为218548.75元,装饰工程为28864.31元,房屋修缮建筑工程为65534.64元,工程造价为312947.7元。后附各项目费用表。
鸭原种场提交上述证据证明,依据法院要求委托淄博建伟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较为权威的维修方案,该方案根据求是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修复方案所附工程预结算书系根据修复方案所涉及的必要的修复项目得出的修复数额,应以工程预结算书所载明的数字为准。
盛业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法院并未向公司出具推荐意见,对修复方案合法性、合理性、证明力有异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2.维修方案应通过司法鉴定最终确定,不能单方委托。作出单位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及造价资质,且鉴定人员没有资质证书。维修方案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规避了司法程序。3.维修方案不等于重做方案,根据求是公司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彩钢板的问题,仅是上层钢板略有差异,不影响结构强度,而该维修方案要求全部更换,未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分析,应使用最低成本的修复方法。4.维修方案的经济性问题,以混凝土柱为例,质量不合格情况下,最经济且实现设计目的方案才是合理方案,重做不符社会效果。
鸭原种场对盛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作出以下解释:1.维修方案系针对求是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四项鉴定意见提出的四点处理意见。2.方案修复所花费的312947.7元,在资料第四页对于修复方案中四部分处理意见,所花费的费用附单位工程费用表对四项工程的花费明确说明。同时资料第五至八页,分别对四部分修复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作出说明。3.该四项设计方案进行了综合设计,并不按分项独立区分花费。4.盛业公司最低成本作为修复方案不合常理。在其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及相关规定情况下,应最大限度修复,并以保证建筑质量使用为原则。
经质证,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均同意由涉案工程原设计单位广建公司依据求是公司作出的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出具维修方案,并于2021年9月8日共同出具《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同意书》一份,双方承诺认可广建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的法律效力。
2021年10月14日,原审法院与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广建公司在涉案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原审法院作出勘验笔录一份并拍照附卷。勘验笔录载明“勘验人员进门录像:钢柱、钢梁、檩条、拉条、屋面板。进入厂区看钢柱、钢梁、檩条、拉条、屋面板状况,进入厂区内饲料间(中间)、种蛋库屋内看钢柱、钢梁、檩条等状况。出厂看厂房上部屋面板,看原被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取样处”。
经共同委托,广建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工程修复设计方案》(编号:淄博广建[2021]1109)。修复设计方案载明“根据山东求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工程目前主要存在下述问题:1.鸭舍钢构件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2.复合屋面板上部钢板平均厚度0.473mm未达到设计值0.6mm;3.钢构件防腐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4.拉条直径未达到设计要求。”结论及设计修复方案如下:“(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上述出现的问题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二)设计修复方案:1.建议钢构件脱皮、泛锈的进行除锈处理,除锈程度达到原设计要求;并按原设计进行防腐、防锈、涂装处理。2.建议复合屋面板上部增加一道0.6mm厚与原设计一致的钢板一道。3.钢构件防腐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修复。4.屋面檩条间拉条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修复。”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于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的结论有异议,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对鸭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长久性和质的影响;结论认为影响工程耐久性与鸭原种场所述工程达不到应有的设计、使用寿命观点相一致。2.对于第一、三、四项的设计修复方案本身无异议,盛业公司在进行修复期间,从规范化以及程序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所设计的要求,最大限度围绕达到设计要求的目的,达到修复标准。对于设计修复方案第二项有异议,该方案并不合理,仅在复合屋面板上部增加一道0.6毫米厚与原设计一致的钢板,在结构强度上对于原设计要求应当有所影响,盛业公司应按图纸设计所要求的钢板厚度更换与图纸设计厚度一致的钢板,而并非采取1+1结合的方式,达到设计的钢板厚度。经咨询专业人士,建议应按设计图纸重做,广建公司应对屋面板作出分析说明。3.设计修复方案遗留C型檩条的项目,应予补充鉴定,并在本案中一并提起。
盛业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设计修复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修复方案已充分考虑了现有建筑的安全性能,使用性的和耐久性能,能实现在修复后达到合同约定和法定的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可靠性。2.该设计修复方案依据双方均确认的求是公司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未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广建公司无法作出设计修复方案。对修复方案中的一、三、四项应以达到原设计上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功能为必要,在修复时,应采取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原则。3.对鸭原种场所述修复方案第二项的质证意见,没有专业数据支持,其异议不能成立。鸭原种场所提异议已超异议期限。
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对淄博广建[2021]1109《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工程修复设计方案》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鸭原种场提交《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程预(结)算书》,盛业公司对合法性有异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
七、关于修复费用司法鉴定的情况
2021年11月29日,鸭原种场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盛业公司承建的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的工程作出的维修方案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山东策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建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钢结构修复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策建价鉴字(2021)第12号)。
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过程载明“在鉴定过程中我们依据桓台县人民法院移交的《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施工图纸》、淄博广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修复方案》及其他相关证据对委托的内容进行了计算。”“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相关规定:‘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我方按以下计价依据进行鉴定: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计算规则、2020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计算规则,定额人工单价执行淄博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建筑工程118元/工日、装饰工程128元/工日、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133元/工日、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
鉴定意见载明“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工程按淄博广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修复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为193604.63元。”
说明载明“我公司按《设计修复方案》、《施工图纸》将施工完成的钢结构拆除后抛丸除锈然后按原设计要求涂装处理进行了修复费用鉴定。被申请人对此修复方案提出异议,主张原有钢结构不需拆除即可按《设计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此修复费用为149845.98元。修复施工需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和材料质量,提供相关材料质检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施工并进行验收。”
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后附有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不拆除)各一份。
工程结算书单位工程费用表载明,建筑工程费用102332.91元、装饰工程29366.16元、房屋修缮建筑工程61905.56元,工程造价193604.63元。建筑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80601.17元;措施项目费1614.58元;企业管理费4824.04元;利润2826.59元;规费4017.02元;税前造价93883.4元;税金8449.51元;工程费用合计102332.91元。装饰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21290.84元;措施项目费844.42元;企业管理费2428.11元;利润1304.54元;规费1073.52元;税前造价26941.43元;税金2424.73元;工程费用合计29366.16元。房屋修缮建筑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39121.58元;措施项目费2348.13元;企业管理费8510.48元;利润4373.44元;规费2440.46元;税前造价56794.09元;税金5111.47元;工程费用合计61905.56元。
土建工程结算表载明,金属构件拆除钢梁≤1t,工程量7.648t,单价604.65元,合价4624.36元;金属构件拆除钢柱≤1t,工程量3.164t,单价464.63元,合价1470.09元;金属构件拆除钢支撑、钢墙架,工程量2.976t,单价713.65元,合价2123.82元;屋面拆除金属压型板屋面型钢龙骨单板,工程量84.258(10m2),单价366.77元,合价30903.31元;金属结构抛丸除锈,工程量17.208t,单价337.35元,合价5805.12元;环氧富锌底漆每增-遍金属构件,工程量17.208t,单价185.8元,合价3197.25元;环氧沥青漆每增一遍金属构件(环氧云铁中间漆),工程量17.208t,单价181.21元,合价3118.26元;金属构件耐火极限1.0h(钢柱、钢梁)单价*0.63,工程量10.812t,单价714.32元,合价7723.23元;金属构件耐火极限1.Oh(其他构件),工程量6.396t,单价1133.85元,合价7252.1元;钢柱安装≤5t,工程量3.164t,单价679.4元,合价2149.62元;柱间钢支撑安装,工程量0.066t,单价975.17元,合价64.36元;吊车梁安装单根重量≤3t,工程量7.648t,单价184.08元,合价1407.84元;钢檩条安装,工程量4.073t,单价587.23元,合价2391.79元;十字型屋架钢支撑安装(屋面支撑、系杆、拉条套管),工程量2.6927t,单价913.64元,合价2460.16元;十字型屋架钢支撑安装,工程量0.2126t,单价913.64元,合价194.24元;拉条,工程量0.2126t,单价5088元,合价1081.71元;彩钢夹心板檩条或基层混凝土(钢)板面上,工程量84.258(10m2),单价771.99元,合价65046.33元;以上合计141013.59元。
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主要内容载明,人工费,小计40194.62元;材料费,小计61034.35元,其中0.6厚V-475蓝色压型钢板,884.709m2,单价40元,市场合价35388.36元;机械费,小计38702.88元,其中市场合价包括:氧割机19181.61元、轮胎式起重机(20t)1667.86元、汽车式起重机(8t)12208.98元、汽车式起重机(10t)1135.13元、汽车式起重机(25t)1792.02元、抛丸除锈机1309.98元、交流弧焊机1407.3元;主材,拉条,0.2126t,市场合价1081.71元。以上合计141013.64元。
工程结算书(不拆除)单位工程费用表载明“建筑工程费用119644.59元、装饰工程29366.16元、房屋修缮建筑工程835.23元,工程造价149845.98元”。建筑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78088.16元;措施项目费16771.84元;企业管理费6437.25元;利润3771.83元;规费4696.6元;税前造价109765.68元;税金9878.91元;工程费用合计119644.59元。装饰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21290.84元;措施项目费844.42元;企业管理费2428.11元;利润1304.54元;规费1073.52元;税前造价26941.43元;税金2424.73元;工程费用合计29366.16元。房屋修缮建筑工程费用表载明,分部分项工程费466.01元;措施项目费39.13元;企业管理费150.74元;利润77.46元;规费32.93元;税前造价766.27元;税金68.96元;工程费用合计835.23元。
土建工程结算表载明,满堂钢管脚手架基本层,工程量80.80212(10m2),单价191.53元,合价15476.03元;金属构件拆除钢支撑、钢墙架(拉条、拉条套管),工程量0.653t,单价713.65元,合价466.01元;十字型屋架钢支撑安装(拉条套管),工程量0.4357t,单价913.64元,合价398.07元;十字型屋架钢支撑安装(拉条),工程量0.2126t,单价913.64元,合价194.24元;拉条,工程量0.2126t,单价5088元,合价1081.71元;金属结构动力工具除锈,工程量65.3904(10m2),单价128.45元,合价8399.4元;环氧富锌底漆每增-遍金属构件,工程量17.208t,单价185.8元,合价3197.25元;环氧沥青漆每增一遍金属构件(环氧云铁中间漆),工程量17.208t,单价181.21元,合价3118.26元;金属构件耐火极限1.0h(钢柱、钢梁)单价*0.63,工程量10.812t,单价714.32元,合价7723.23元;金属构件耐火极限1.Oh(其他构件),工程量6.396t,单价1133.85元,合价7252.1元;单层彩钢板檩条或基层混凝土(钢)板面上,工程量84.258(10m2),单价807.22元,合价68014.74元;以上合计115321.04元。
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主要内容载明,人工费,小计29994.31元;材料费,小计70696.88元,其中彩钢压型板(成品),1080.71839m2,单价40元,市场合价43228.74元;机械费,小计13548.54元,其中市场合价包括:氧割机56.56元、轮胎式起重机(20t)188.16元、汽车式起重机(8t)9767.19元、汽车式起重机(10t)119.38元、载重汽车(6t)2495.55元、交流弧焊机921.7元;主材,拉条,0.2126t,市场合价1081.71元。以上合计115321.44元。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策建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以及鉴定意见中所最终确定的193604.63元修复维修费用均无异议。该维修费用数字在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鉴定意见中明确以严格依据设计修复方案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的修复工程造价系最终确定的权威维修费用数额,193604.63元应作为认定本案因盛业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要进行修复的费用。对该鉴定意见书第七部分说明第2条中进一步证实该修复费用是按照设计修复方案施工图纸所体现的修复程序所作出,且从钢结构拆除的必要性的分析来看,将钢结构拆除进行修复的必经程序,并非可拆可不拆。
盛业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鉴定意见书中包括对目前钢结构拆除后进行修复的造价及无需拆除进行的修复的造价两种意见,鉴定意见书后附有两份造价结算书,因而两种造价意见是并列、可选择的。2.对载明的拆除造价价格方案有异议,该拆除价格的方案既没有施工方案依据,也没有施工规范依据,还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从施工方案看,广建公司作为修复方案的鉴定机构,不应出具笼统的修复方案,而应出具具体明确的方案。广建公司的修复方案并没有提出拆除后进行修复,策建公司只能对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不能改变原有修复方案,其在自行改变修复方案的基础上做的造价认定,明显突破了法院委托的维修费用造价鉴定的范围。从施工规范看,202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第12章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第5节“涂装修缮”是目前国家唯一的强制性施工规范,该规范12.1.5条的要求“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标准12.1.3条规定应当采取拆除设施的四类情形,而涂装修缮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对现有钢结构进行拆除重装是卸除结构荷载,属于恒荷载。这明显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对现有工程进行拆除不仅会对已完成的工程的连接部位形成二次损害,甚至造成部分材料不能重复使用,可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综上,需要拆除的造价价格方案并不合理。
盛业公司为证明其质证意见,提交202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复印件一份。
该国家标准第12章“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85页)第12.1条“一般规定”载明“12.1.1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复与处理应符合本章规定。12.1.2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12.1.3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1.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2.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3.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4.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12.1.4经可靠性鉴定确认可以修复的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应根据其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专项修复设计。12.1.5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国家标准第12章“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88页)第12.5条“涂装修缮”载明“12.5.1钢结构构件涂装的修复应根据构件实际锈蚀、腐蚀程度采取修缮措施。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不足以影响结构安全时,可采取表面除锈、增加防腐涂层的修复方法;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已影响结构安全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进行修复。12.5.2钢结构构件表面除锈可采用手工除锈、机械除锈或喷砂除锈。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深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的有关规定。12.5.3锈蚀、腐蚀缺陷的修复,应在重做防护措施前,采取酸洗、喷砂机械打磨等处理措施清除锈蚀、旧涂层和污垢等;新涂层的品种、涂刷层数和厚度应根据产品要求和耐久性要求确定。”
鸭原种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盛业公司提交的《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盛业公司所引用该规范的相关条款,不能否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的权威性、合理性,盛业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此前设计修复方案,仅系修复方案的概括阐述,而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策建公司依据此前设计修复方案及施工图纸作出,并在遵循设计修复方案框架的基础上,据实明确了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根据12.1.5条,关于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和部分卸除,而策建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据涉案工程钢结构所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并不存在违反盛业公司所提交的国际标准相关规范的问题。2.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已确认了维修费用,且并不具有可选择性,并不是司法实践各类的明确载明了各项选择性意见的鉴定意见。3.盛业公司所提交的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及其单方异议,并不能推翻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及合理性。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七部分说明第2条已对盛业公司的异议进行解释及否认。根据原有设计修复方案所应采取的除锈、涂装操作,必须先进行钢结构拆除,否则除锈、涂装无法实际实施。综上,进行钢结构拆除和修复是严格依据设计修复方案,结合钢结构质量现状所必须开展的工序。
八、关于鉴定费
庭审中,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均同意通过司法鉴定、共同委托的方式确定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及修复工程造价方案。经申请,原审法院先后委托求是公司、广建公司、策建公司分别进行了质量司法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等三次司法鉴定,该三家公司并分别出具了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淄博广建[2021]1109设计修复方案、策建价鉴字[2021]第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双方提交鉴定费发票四份予以证明。其中,鸭原种场向求是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元,向策建公司支付鉴定费3600元;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分别向广建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以上双方共垫付鉴定费19600元。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鸭原种场主张求是公司开具的6000元及策建公司开具的3600元鉴定费用发票均系鸭原种场自行支付,广建公司开具的鉴定费10000元发票中的5000元系鸭原种场垫付,以上鉴定费合计14600元,应由盛业公司承担。经质证,盛业公司请求鉴定费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鸭原种场与盛业公司均未对《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签订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该涉案工程系当地政府部门主导下为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项目,基于此目的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鸭原种场是否具有向盛业公司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二、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三、修复责任承担;四、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方案的选择;五、鉴定费用的承担。
一、关于鸭原种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畜牧局与鸭原种场签订的《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第一条约定了:畜牧局为实施2016年现代畜牧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监管方;鸭原种场为该项目承担方。同时,鸭原种场提交畜牧局的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其职能中包括:承担县畜牧兽医局的行政职能,并加挂县畜牧兽医局牌子。”“原桓台县畜牧兽医局与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只是出于对国家涉农资金的监管,并不是合同工程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发包人。该工程实际使用权利人系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作为业主直接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盛业公司主张权利。”以上证明桓台县农业农村局虽承继畜牧局成为涉案工程《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但其不是合同工程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发包人。对此,庭审中盛业公司提交的公司项目经理张连友与鸭原种场法定代表人宋振伟签订证明亦能证明盛业公司至少自2018年4月17日已对鸭原种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权利人的事实知情,并与鸭原种场共同开具相应的验收证明。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鸭原种场作为用户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权利主体。盛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鸭原种场不享有返工维修的债权请求权、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经其同意等辩称意见,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鸭原种场与盛业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约定。鸭原种场作为用户有权就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盛业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二、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涉案工程虽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依法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求是公司经本院委托出具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1.钢构件(包括紧固件)涂层存在脱皮,泛锈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2.复合屋面板上层钢板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3.防腐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4.拉条直径未达到设计要求。盛业公司辩称依据《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上述司法鉴定系使用一段时间后的现状检测,未考虑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侵蚀的影响及因主材发生的自然损害,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经查,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规范包括《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鉴定意见书中亦载明“鸭舍为单层门式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819.71m2(设计图纸),2018年4月-6月竣工。”的工程概况,应考虑到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及现场查勘时间,且存在165处数据经鉴定有120处不合格、同一检测参照物存在检测值偏差较大、数值过分低于设计标准等情况,其脱皮、泛锈现象也违反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国家规范,同时盛业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使用后发生的变化、主材具有质量问题。综上,对盛业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盛业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三、修复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仍应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关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约定及竣工验收日期,双方均有争议。对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约定,鸭原种场主张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盛业公司庭审陈述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质量保修期24个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佐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盛业公司的质量保修责任期应以涉案工程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依据,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关于涉案工程的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而钢结构工程是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主要由型钢和钢板制成的钢梁、钢柱、檩条、拉条等构件组成,各构件或部件之间通常采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可见,钢结构工程中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及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均系支撑整个工程荷载的主体结构工程,而基础设施工程系为保障钢结构主体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使用性、耐用性的附属工程,具有保障价值。本案所涉质量问题中钢构件、拉条、屋面板上层钢板系主体结构工程,防腐涂层系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中,鸭原种场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已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双方虽未提交质量保修的相关约定,但结合《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涉案工程项目“三年内不得改变资金扶持用途”“两年内提供扶贫工作”约定,经政府招投标程序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至少应满足于上述三年以上的使用期限。盛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辩称鸭原种场已认可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且质量缺陷期已过而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盛业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盛业公司应当赔偿鸭原种场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损失。
四、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方案的选择。关于《设计修复方案》,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共同涉案工程原设计单位广建公司依据求是公司作出的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出具维修方案,并承诺认可广建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的法律效力。经查,质量鉴定资质的求是公司不具备鉴定C型檩条的条件和能力,而广建公司仅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并无质量鉴定资质,其根据求是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设计修复意见,鸭原种场与盛业公司均承诺认可设计修复方案。庭审中,鸭原种场主张《设计修复方案》遗漏C型檩条质量问题、增加一道0.6mm厚的复合屋面板钢板的方案应按重做屋面板处理,但未提起补充质量鉴定申请并同意根据现有《设计修复方案》申请修复费用鉴定。对鸭原种场的意见,不予采信。故,《设计修复方案》对本案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修复费用,鸭原种场、盛业公司均有异议。双方异议的焦点在于:原有钢结构应按照“鉴定意见”拆除后维修费用为193604.63元,还是按照“说明”不拆除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为149845.98元。涉案工程应在保障安全性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非拆除的方式进行修复。理由如下:首先,参照《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并结合《设计修复方案》,以非拆除式修复,不影响涉案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参照《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第12.1.2条“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12.1.3条“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1.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2.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3.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4.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12.1.5“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同时,结合《设计修复方案》涉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的结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基于《修复方案》作出,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拆除方案的相关意见载明,修复需拆除钢梁、钢柱、屋面板等金属构件,在抛丸除锈、喷涂防腐蚀涂料等工序后,重新安装钢构件及原屋面,并在屋面上加盖一层符合设计要求0.6mm的钢板。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拍摄的照片,涉案工程若采取拆除措施,原屋面经拆除再行安装,原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存在整体安全性降低的可能。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结合目前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安全、使用功能的设计修复方案结论,涉案工程选择《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非拆除的方式进行,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现。其次,比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附的两份工程结算书,选择非拆除方式具有经济性、合理性。两份方案的装饰工程费用造价、防腐蚀、防火材料中环氧富锌底漆、环氧沥青漆(环氧云铁中间漆)、金属构件耐火极限、拉条的工程量及造价一致,彩钢压型板市场价均为40元,区别在于两个方案总造价差距43758.65元(193604.63-149845.98)等包括建筑工程费用、房屋修缮建筑工程费用、人材机汇总费用、土建工程在内造价存在差异。其中,拆除方案的土建工程的抛丸除锈及安装的综合造价为119722.75元(钢梁4624.36元、钢柱1470.09元、钢支撑2123.82元、屋面30903.31元、除锈5805.12元、钢柱安装2149.62元、柱间钢支撑安装64.36元、吊车梁安装1407.84元、钢檩条安装2391.79元、屋面支撑、系杆、拉条套管安装2460.16元、十字型屋架钢支撑安装194.24元、拉条1081.71元、彩钢夹心板、檩条或基层混凝土(钢)板面上安装65046.33元);而非拆除方案的土建工程除锈采取金属结构动力工具除锈,其除锈及安装的综合造价为94030.2元(满堂钢管脚手架基本层15476.03元、金属构件拆除466.01元、拉条套管安装398.07元、拉条安装194.24元、拉条1081.71元、除锈8399.4元、单层彩钢板、檩条或基层混凝土(钢)板面上68014.74元)。从企业经营考虑,若因钢结构出现脱皮、生锈等质量保修问题,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下,直接采取拆除方案也不符合经营规律。通过两方案对比,在彩钢压型板市场价一致、防腐蚀、防火材料、拉条的工程量及造价一致的情况下,除锈、涂装措施以非拆除修复为宜,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第三、从涉案工程建设的国家涉农资金监管、扶贫等合同目的出发,以非拆除修复方案为原则。根据鸭原种场与桓台县农业农村局签订《2016年山东省现代畜牧农业发展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书》载明“该项目资金是国家涉农资金,必须合理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扶持作用。”“按照该项目‘其中20%以上财政资金需结合项目用于行业扶贫’的要求”等表述及桓台县农业农村局所做证明中“出于对国家涉农资金的监管”陈述。涉案工程系由政府出面、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政府是国家涉农资金的监管方,以非拆除方式修复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最小,亦能够保障涉案工程尽快恢复生产,实现政府投资的合同目的。庭审中,鸭原种场明确诉讼请求为按照策建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维修经济损失。结合上述原审法院认为以非拆除方式进行修复的合理性意见,只支持鸭原种场主张盛业公司赔偿维修损失149845.98元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五、鉴定费用的承担。经鉴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盛业公司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盛业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鸭原种场垫付的鉴定费6000元、5000元、3600元,合计14600元,系其必要开支,该鉴定费应由盛业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维修损失149845.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鉴定费14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负担382元,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维修费数额应按照“鉴定意见”拆除后维修费用为193604.63元,还是按照“说明”不拆除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为149845.98元确定。
山东策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求是【2021】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施工图纸》、淄博广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修复方案》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钢结构修复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工程按淄博广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修复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修复的维修费用为193604.63元。”说明载明“我公司按《设计修复方案》、《施工图纸》将施工完成的钢结构拆除后抛丸除锈然后按原设计要求涂装处理进行了修复费用鉴定。被申请人对此修复方案提出异议,主张原有钢结构不需拆除即可按《设计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此修复费用为149845.98元。修复施工需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和材料质量,提供相关材料质检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施工并进行验收。”即该修复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修复方案并分别附有两份造价结算书,两个方案分别是以非拆除方式进行修复,维修费用为149845.98元和以拆除方式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为193604.63元,供法院裁判参考。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审过程中,经共同委托,广建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鸭舍工程修复设计方案》(编号:淄博广建[2021]1109)。修复设计方案载明结论及设计修复方案如下:“(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上述出现的问题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二)设计修复方案:1.建议钢构件脱皮、泛锈的进行除锈处理,除锈程度达到原设计要求;并按原设计进行防腐、防锈、涂装处理。2.建议复合屋面板上部增加一道0.6mm厚与原设计一致的钢板一道。3.钢构件防腐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修复。4.屋面檩条间拉条按原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即该修复方案提出对钢结构进行除锈、防腐、防锈、涂装、加固等处理措施,并未得出拆除修复的结论。
关于上诉人称钢结构拆除是进行修复的必要前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第12章“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第12.1条“一般规定”载明“12.1.1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复与处理应符合本章规定。12.1.2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12.1.3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1.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2.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3.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4.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12.1.4经可靠性鉴定确认可以修复的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应根据其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专项修复设计。12.1.5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12章“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第12.5条“涂装修缮”载明“12.5.1钢结构构件涂装的修复应根据构件实际锈蚀、腐蚀程度采取修缮措施。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不足以影响结构安全时,可采取表面除锈、增加防腐涂层的修复方法;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已影响结构安全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进行修复。”本案中,一方面,案涉工程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12.1.3规定的宜采取拆换措施的情形;另一方面,《设计修复方案》得出的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12.5.1规定的采取表面除锈、增加防腐涂层的修复方法的情形,上述方法并不必然要求对钢结构进行拆除,且若采取拆除措施,原屋面经拆除再行安装,原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将存在整体安全性降低的可能。因此上诉人关于修复方案必须将钢结构拆除才能进行全面的修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从方案的安全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能否实现政府投资的合同目的等角度详细论述了案涉工程应以非拆除方案进行修复的理由,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由上诉人桓台县力腾马踏湖鸭原种场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灵福
审判员 徐连宏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