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东省苍山县人,现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审判员 张**审判员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