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4046号
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孟凡媛,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高洁,总经理。
被告:高洁,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王强久,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电子科技公司)、被告高洁、被告王强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图信息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孟凡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政通电子科技公司、被告高洁、被告王强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海图信息技术公司的申请,本院在6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海图信息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高洁、王强久立即向海图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欠款40万元;2.判令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高洁、王强久立即向海图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补偿金20万元;3.判令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高洁、王强久立即向海图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截止2019年4月22日为17292元);4.判令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高洁、王强久立即向海图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高洁、王强久承担。事实与理由: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合作。海图信息技术公司向政通电子科技公司销售服务器等货物。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海图信息技术公司向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供应货物款项合计151万元,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已经收到货物,并且投入使用,但是,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向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付款。2019年3月22日,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及王强久签订了关于债权债务对账确认单及还款计划1份,约定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王强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是,至今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及王强久均未支付相应款项。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海图信息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为盼。
政通电子科技公司缺席,未答辩。
王强久缺席,未答辩。
高洁缺席,未答辩。
海图信息技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因政通电子科技公司、王强久、高洁缺席,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海图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3月22日,海图信息技术公司(合同甲方)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关于债权债务对账确认单及还款计划1份,该协议载明的相关内容为:甲、乙双方自2013年起开始合作,甲方向乙方销售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视讯存储设备等货物,双方货物销售均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基于上述情况,双方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核对,现确认有关债权债务金额如下:甲乙双方对于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甲方向乙方供应各类设备货物款合计151万元,乙方收到甲方上述所供货物,且均已投入使用,所涉货物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科达视讯、监控设备等,乙方对于甲方供货的总价款、货物数量及质量均无异议,经双方核对,截止2019年3月20日,乙方尚欠甲方上述货款中的131万元;乙方对所欠货款131万元的偿还计划如下: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1万元;如乙方不能按前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付款,视为乙方违约,因欠款时间较长,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甲方20万元作为多年欠款的补偿金,另乙方须以131万元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期违约金累计计算;若乙方不履行前述还款计划,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王强久本人承诺对前述供货欠款向甲方承担与所有债务人共同的还款责任。政通电子科技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王强久亦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协议达成后,王强久、政通电子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上的还款时间及金额还款,为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发起人)名单显示高洁为唯一自然人股东。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为本次诉讼与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海图信息技术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证实其主张。诉讼过程中,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为此支付保险服务费1300元。
本院认为,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与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政通电子科技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海图信息技术公司要求政通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既约定了20万元的补偿金,又约定了以13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上述约定均系违约金性质且约定过高,对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以实际欠款额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已明确约定,对海图信息技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主张的保险服务费1300元,该项费用系海图信息技术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自身需提供担保而支出的,其要求政通电子科技公司承担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王强久承诺对供货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海图信息技术公司要求王强久对欠付的货款4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政通电子科技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高洁是唯一自然人股东,高洁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海图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高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强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
二、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被告高洁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2元,由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92元,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洁负担698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洁负担2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立学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
人民陪审员 孙维芹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云侠
书 记 员 王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