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47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6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48191553。
法定代表人:邵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孟凡媛,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中兴尚湖城4号楼10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96553801G。
法定代表人:高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洁,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王强久,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洁、被告王强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强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二、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三、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高洁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2元,由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92元,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洁负担698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山东海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洁负担2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洁、王强久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车辆、房产、证券、保险、民政、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因存款极少,扣划无实际意义,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王强久名下鲁D×××××、鲁D×××××汽车两辆,被执行人高洁名下鲁D×××××汽车一辆;车辆未实际控制,且车辆年限较长,无实际查封意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保全预查封被执行人高洁购买枣庄新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东2680号-200中兴·尚湖城4号楼门市107、108号两处房产,因系预查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暂无法处置。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上述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需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12月2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对其进行告知,其表示理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2261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422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窦希梅
审判员  姬艳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