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城***第3516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之弟),男,生于1979年4月22日,住址同上。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云侠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