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532号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昌南园五路5号1号楼401室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0253P。
法定代表人:吴媛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东部新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文笔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5714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南新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93534781D。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东部新区实业有限公司、垫江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