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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1民初2991号 原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溪大道南二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571486。 法定代表人:程伊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三环路186号一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HEA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承租房屋租金共计56000元及违约金11200元,共计6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下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3号西湖小区13幢的六套房屋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X号、X号、X号、X号、X号五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X号房屋租赁期间为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租金共计5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的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通过原告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法庭审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21年8月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六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下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3号西湖小区13幢的六套房屋,其中X号、X号、X号、X号、X号五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X号房屋租赁期间为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租金共计56000元,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清所有租金款项。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租金的20%计算。由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同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系列《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56000元及违约金112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租金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重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