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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初1688号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567975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新建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571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控股公司)与被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渝城建公司)、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城建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174907.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7174907.1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产生的材料调价款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标垫江县**大道道路工程后,于2016年10月26日与被告兴渝城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95657406.11元。2016年11月20日,原告收到开工令。2017年7月20日,被告兴渝城建公司将发包人变更为广驰置业公司。原告与广驰置业公司签订了《垫江县**大道道路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兴渝城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有效,原告继续履行承包人义务等。原告进场施工发现被告未对合同招标项目价格全部公示,致原告施工的分项工程有100多项价格未公示。现原告已完成施工,对该100多项分项工程,被告应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结算或按施工时市场价格计算,也可按合同总价或投标价计价结算,不能以被告单方提出的价格计价结算。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并经审计,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现双方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审计,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请求权基础,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待原告具备相应条件后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674.5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