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1民初2381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5679757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光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新建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5714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