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8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据以执行的(2019)川0108民初7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