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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61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59元,由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书记员 吴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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