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240号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旭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儒。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