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1054号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旭成,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林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div>
法定代表人:马甫公,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宇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林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川宇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