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9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25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1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成都***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