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韩某某诉通辽市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6877号
原告:*某某,女,196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通辽市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通辽市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颖
人民陪审员娜仁图雅
人民陪审员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