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6976号之一
原告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6970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56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