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45号
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892644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年1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东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