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159号
申请人: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3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89264486。
法定代表人:王征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2RPF0Q。
法定代表人:贾云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0元或者相应财产价值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320000元(帐号:22×××80)。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