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042号
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3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89264486。
法定代表人:王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林,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星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2RPF0Q。
法定代表人:贾云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星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4元,减半收取计8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涛
书记员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