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159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3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89264486。
法定代表人:王征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2RPF0Q。
法定代表人:贾云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鲁0523执保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320000元(帐号:22×××80)。2021年6月28日,因申请人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以撤诉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账户(帐号:22×××80)内的存款1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