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3民初3825号
原告: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20523569222564G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曙光路路口
委托代理人:何斌(特别授权),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住金沙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原告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金沙名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