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执恢8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张贻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楚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万达广场B1号楼2单元2903。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御景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植物园西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367577-0。
法定代表人:张栓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贻新、***、***与石家庄楚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御景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楚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御景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00元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