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天津塔罗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财保82号
申请人天津塔罗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1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980.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980.6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