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财保1号
申请人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湾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书美,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鹏,担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8000元(1、账号:56×××5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晋中分行;2、账号:48×××25,开户行:兴业银行晋中支行;3、账号:14×××03,开户行:建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支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8000元(1、账号:56×××5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晋中分行;2、账号:48×××25,开户行:兴业银行晋中支行;3、账号:14×××03,开户行:建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