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晋中市太谷区融媒体中心、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03民初1014号
原告:晋中市太谷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太谷区108国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保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系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太谷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晋中市太谷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融媒中心)与被告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媒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智慧,被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媒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资源补偿费52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65000元的日3%自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20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5000元的日3%自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接收太谷县有线广播电视网协议书》,第八条约定:“被告每年划拨太谷县广电中心资源补偿费13万元。2001年补偿费于五月二十日一次性划拨。从2002年开始,每年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各划拨6.5万元。如果被告不能如期付款,逾期一日,交原告3%滞纳金”。但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至今,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资源补偿费。经原告核对,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欠付原告资源补偿费52万元。经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及2021年1月27日两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广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交52万元资源补偿费事实存在,但原告融媒中心是事业单位,收取资源补偿费没有依据;滞纳金属行政处罚,事业单位没有处罚权利,而且日百分之三的处罚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签订也有20年了,双方的合同应当有个期限,而且现在资源萎缩,受其他网络运营商冲击,公司经营困难,职工工资都受到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的效力,2001年5月21日,原告之前身太谷县广播电视中心与被告签订了《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接收太谷县有线广播电视网协议书》,该协议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属于有效合同,但其中涉及“如果甲方不能如期付款,逾期一日,交乙方3%的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按此履行有所不当。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带有违约金性质,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变更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额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双方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约定违约金不宜超过逾期支付款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总体属有效合同。现被告广电公司欠付原告融媒中心资源补偿费52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也认可,应当给付。经原告融媒中心催要仍未予清偿,已构成违约,被告广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甲方不能如期付款,逾期一日,交乙方3%滞纳金。”条款。因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征收的主体应为行政机关,双方协议中该表述不妥,以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表述更为准确,但数额比例明显过高,又无法律依据。被告广电公司主张调整,原告也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违约金可调整为承担欠付金额的30%,即520000元×30%=15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市太谷区融媒体中心资源补偿费520000元及违约金1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