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578号
申请人: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49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1596358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交了一份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