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惠民正海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董福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惠民正海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6元(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6元(山东惠民正海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山东惠民正海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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