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冠网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绿洲网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冠网具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绿洲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东金冠网具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绿洲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94897.32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冠网具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绿洲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