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8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6064,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荆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XX0413,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荆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40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荆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给付申请人1546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540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28执6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