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3768号之一
原告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座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4860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荆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淡村镇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3387250413。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安邦得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荆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应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渭南市富平县淡村镇荆山村,属于渭南市富平县法院管辖范围。另外,涉案《供货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原告)在甲方(被告)指定地点安装完甲方验收”,而涉案项目位于渭南市富平县,合同履行地亦位于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