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财保66号

申请人: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8613786R。

法定代表人:赵晓宇。

委托代理人贺金龙(特别授权),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187206905Y。

法定代表人陈喜临。

申请人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513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肖湘斌用其车牌号分别为湘N××39、湘N××31混凝土泵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5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肖湘斌车牌号分别为湘N××39、湘N××31混凝土泵车。

以上一、二项,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

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