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与***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112号 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86137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1年5月8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18720690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账户:4300********)的存款221835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室房产[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8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N0××**、湘N0××**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为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账户:4300********)的存款221835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室房产[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其名下车牌号为湘N0××**、湘N0××**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