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12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贤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7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38283668.71元、质保金8065974.5元、利息(以本金38283668.71元,按年利率10%自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701667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1298333元);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月,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不少于3500000元;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被执行人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不少于300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及利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还款顺序先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归还质保金)。如被执行人逾期给付任何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46579345.21元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汇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开户名:江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干将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三、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案件受理费274697元,减半收取137349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31500元,合计1738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查封并启动处置安联公司名下数套位于泰兴市XXXX小区房地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故书面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7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