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