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82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星月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东环路南段56号侨兴时代广场B区A栋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月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撤销本院(2022)甘04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