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金象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财保133号 申请人:常熟金象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工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25139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76269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熟金象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常熟金象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金象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