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