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1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2022)苏0508财保1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