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1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2022)苏0508财保1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二分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