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辖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2、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无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判令上诉人给付货款及利息,并返还质保金及利息。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所做裁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