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2民初27666号
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修龙庆,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热力公司)与被告(原告)修龙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煤气热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被告修龙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煤气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14 681.83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平日延时加班费2006.9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入职原告,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2日双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28日。在职期间,被告的月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2200元、岗位效益工资500元、绩效工资1540元、年工工资15元、房租补贴70元,另有奖金,奖金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综合考虑发放,每月15日发放本月工资。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 280元(含奖金和加班费)。加班费包含2017年国庆期间加班费2387元和2016年9月15日加班一天的加班费303元。被告是定时工时制,但由于被告的岗位是管理现场施工,随着现场施工的时间变动,工作时间不确定,但原告不要求被告每天必须工作8小时。有时候被告下班之后会在施工现场,但有时候白天工作也不够8小时。2017年9月之前单位的上班时间为早八点半至下午五点,2017年9月份起单位的上班时间是早九点至下午四点半。原告对被告进行考勤,由于被告岗位是生产项目部,需要现场施工,一旦有施工任务就需要去工地,因此被告所在的部门员工都是手写考勤,不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其他部门的员工是打卡考勤。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应由本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批准,被告在职期间只存在两次加班,分别是2016年9月15日加班一天,原告已支付加班费303元,2017年10月1日至10月8日加班8天,其中1日至4日支付加班费1193元,5日至8日支付加班费1194元。休息日被告确实有时候上过班,但因被告未申请加班,因此在考勤记录上体现不出来。另外,针对被告所在部门,原告会根据被告存在平日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况,由被告部门集中统一申请调休。2018年1月29日被告本人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的理由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原告当即接受被告的离职申请并向被告发放离职人员申请表,要求被告进行工作交接、财务归还、被告领取了离职人员申请表,但是被告至今没有进行工作交接。被告实际工作至2018年2月2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由于被告没有办理工作交接,财务处没有从人事处得到被告离职的情况,因此原告向被告发放了2月整月的工资。2018年2月5日被告再次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离职,因原告已同意被告第一次的辞职,因此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第二次的辞职申请后未作出回复。
被告(原告)修龙庆辩称并诉称,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属实。被告的工作岗位是施工现场负责人,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至2018年2月5日,被告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3 280元(含奖金和加班费),加班费数额为1193元和303元,不包含10月5日至8日的1194元。原告发放工资至2018年2月。2018年1月28日被告书写辞职报告,以“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提前30日通知煤气热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2月1日被告向煤气热力公司提交该辞职报告。由于被告事先对劳动合同法所知有限,所以该份辞职报告并未提及相关劳动补偿事宜,在辞职报告提交给公司人力部门后,公司人力部门未批准辞职报告中要求的辞职时间,被告是想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离职,但原告要求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认识到被告在合同期内有大量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在第一份辞职报告提交后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5日再次向煤气热力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煤气热力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补发加班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煤气热力公司拒不执行上述要求,因此被告于2018年3月5日申请仲裁。被告工作至2018年2月5日,当天上午工作后被告于10点多与单位谈离职,被告表示原告已提交离职报告,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关于上班时间,2017年9月前上班时间为早八点半至下午五点,2017年9月起上班时间为早九点至下午四点半。关于考勤方式,2017年6月之前,在工地的时候是发照片考勤,回公司的时候是打卡考勤。2017年6月至10月底在工地时通过钉钉办公软件进行考勤,工地不忙的时候正常回公司打卡。周末无法通过钉钉办公软件进行考勤,所以通过提交施工日志的方式可以体现加班。在职期间共计休息日加班89天,平日延时加班930小时,煤气热力公司没有安排倒休。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要部门领导上报,但未要求员工申请。被告的工作性质是只要工地开工,被告就需要去工地,工地的生产任务结束后不到下班时间就回公司继续上班,不存在煤气热力公司所说的有时候上班时间不足8小时的情况。现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煤气热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 521.33元;2、煤气热力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费195 434.45元;3、煤气热力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费191 454.40元。
原告(被告)煤气热力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起诉意见。被告两次的辞职理由完全不同,被告提起离职,原告当即同意被告离职,但这不是被告第二次提出离职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修龙庆于2014年7月29日入职煤气热力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修龙庆担任生产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后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28日止。
2018年1月28日修龙庆书写辞职报告,内容为:因为生活不只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我决定辞去在公司的现有工作,开启一段新的生活旅程。我希望能在2月28日之前办好离职的手续,在这之前我将与同事们做好工作交接。煤气热力公司主张于2018年1月29日收到修龙庆提交的辞职报告,并当即同意其辞职,并向修龙庆发放了离职人员申请表,要求修龙庆进行工作交接,财物归还。修龙庆主张其于2月1日提交辞职报告。煤气热力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就要求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是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不同意当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于2月5日再次提交辞职报告,内容为:在工作过程中,煤气热力公司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下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员工工作现场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法律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劳动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加班拒不支付加班费。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多次安排员工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作,编制围标、陪标文件,进行非法投标。因此,本人决定即日起辞去现有工作,希望公司及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补发加班费。煤气热力公司认可2月5日收到了该辞职报告,但由于已经同意了第一次修龙庆的辞职,所以对此未作任何回复。诉讼中,煤气热力公司主张修龙庆工作至2018年2月2日,2月5日仅仅只是去提交辞职报告,修龙庆主张2月5日上午仍然上班,10点多交完辞职报告才从单位离开。
关于平日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关于上班时间,双方均认可:2017年9月前上班时间早八点半至下午五点,2017年9月起上班时间为早九点至下午四点半。修龙庆主张在职期间共计休息日加班89天,平日延时加班930小时。煤气热力公司认可2016年9月15日加班、10月3日至10月8日上班,不认可其余时间段存在加班,主张修龙庆是生产岗位工作,主要负责管理现场施工,只要工地施工,修龙庆就应该在现场,因此存在周六日或者下班时间仍然在工地的情况,但修龙庆的上班时间并不固定,有时候上班时间少于8小时,有时候超过8小时。因此不认可修龙庆存在加班。且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确因紧急原因需要加班的,本部门领导可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安排适当休息,但由于修龙庆工作性质,调休时间或长或短,因此无法明确。
为证明存在休息日及平日延时加班,修龙庆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及煤气热力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施工日志打印件。该组证据显示修龙庆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14日、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11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2日、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16日、2015年10月17日、2016年7月23日、2016年7月24日、2016年7月30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7日、2016年8月28日、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5日、2016年10月6日、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5日、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19日、2017年8月5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23日、2017年9月24日、2017年10月5日、2017年10月6日、2017年10月8日、2017年10月15日共计49天休息日进行了生产情况的记录。
证据二、施工现场照片。该组证据显示修龙庆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14日、2015年1月18日、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11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2日、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16日、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7日、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2日、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7日、2016年7月2日、2016年7月16日、2016年7月17日、2016年7月23日、2016年7月24日、2016年7月30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7日、2016年8月28日、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5日、2016年10月6日、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6日,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18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4月8日、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4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日、2017年8月5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2017年8月19日、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6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23日、2017年9月24日、2017年10月5日、2017年10月6日、2017年10月8日、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8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2月3日、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6日等共计86天休息日对工地进行了拍摄。
煤气热力公司认可修龙庆自己书写部分的工程确实是煤气热力公司的,但主张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不知道修龙庆在什么地方拍照,且照片中没有修龙庆本人,且照片也无法证明这是当时的施工现场,无法证明修龙庆在工作状态。
证据三、监理通知。2016年8月29日,监理公司通知煤气热力公司为确保如期竣工,要求施工单位安排三班作业班组连续施工。
煤气热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该证据无法证明修龙庆加班情况,且值班并非加班,夜间不允许施工。
证据四、钉钉办公软件截屏。该组证据载明:2017年3月31日,杨箐轩在钉钉系统中发出《项目管理公司考勤管理通知》,内容为:自4月1日起项目管理公司全体人员在手机钉钉上进行考勤。注:本考勤管理要求为本部门对总院考勤制度的补充要求,不是替代总院考勤制度。杨箐轩于2017年8月5日17点57分对修龙庆8月5日提交的日报进行了评论,10月4日、10月5日对修龙庆提交的日报进行了评论,10月15日对修龙庆提交的日报进行了评论。10月28日对修龙庆提交的日报进行了评论。2017年12月4日杨箐轩在钉钉系统发出通知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每天巡视现场,检查特殊作业人员证件,检查一些现场工作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各分包到整改落实。修龙庆2017年8月17日19点46分、8月25日17点40分、8月28日17点28分、8月29日18点48分、9月1日18点05分、9月3日11点36分、9月6日17点41分、9月10日16点56分、9月18日18点20分、9月19日18点25分、9月20日20点32分、9月12日20点28分、9月14日16点53分、9月19日18点25分、9月20日20点43分、9月22日20点28分、9月24日16点48分、9月25日17点59分、9月28日17点46分、10月4日18点29分、10月11日17点39分、10月13日18点13分、10月16日17点59分、10月17日21点12分、10月18日18点16分、10月24日17点26分、10月25日17点33分、11月4日22点10分、11月10日20点33分、12月10日在钉钉系统中上传WORD文档、照片、汇报工作进度等。
煤气热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修龙庆加班的情况,对施工现场情况的沟通、汇报以及当日的施工进度是现场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下班前、下班后完成都是正常的,发出的时间和地点由个人掌握,不能仅从发出的时间就认定修龙庆在施工现场延时工作。而下班后,整理工程材料是个人行为,上班时也能完成,钉钉系统中无法看出修龙庆本人在施工现场工作。因此不认可修龙庆存在延时加班。另外同事之间讨论施工问题很正常,仅凭互相发出信息的时间不能得出加班的结论。另外,虽然经理要求了每日巡视,但修龙庆应该就其是否去现场巡视提交证据。即使修龙庆存在休息日加班和平日延时加班,单位也已经给修龙庆安排了调休,由于调休的时间有长有短,无法明确。
诉讼中,煤气热力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考勤表、钉钉考勤、钉钉日报统计表。其中《员工手册》第五章考勤管理,加班:一、法定节假日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的各部门应提出加班的详细理由、人数,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支付其本人工资基数的300%加班工资,其他加班报酬在公司效益工资中支付。二、确因紧急原因加班的,本部门主管领导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适当的休息。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考勤表显示修龙庆出勤情况,不存在休息日及平日延时加班。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的钉钉考勤打卡显示修龙庆无休息日考勤打卡,在工作日按照上下班时间打卡,一天无打卡显示为旷工,旷工共计3天,并对迟到早退却卡进行统计,2017年4月工作时长158小时7分钟、2017年5月工作时长190小时6分钟、2017年6月工作时长193小时12分钟、2017年7月工作时长190小时6分钟、2017年8月工作时长209小时44分钟、2017年9月工作时长213小时51分钟、2017年10月工作时长135小时17分钟、2017年11月工作时长122小时24分钟、2017年12月工作时长140小时3分钟、2018年1月工作时长136小时1分钟、2018年2月工作时长7小时51分钟。钉钉日报统计表显示修龙庆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共计存在14天休息日上传工作日志的情况。煤气热力公司考勤表只记载正常上班的情况,对于加班情况不计入该考勤表。修龙庆认可《员工手册》、钉钉考勤、钉钉日报统计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主张公司为提供完成的日报,同时认可周六日在钉钉系统上未申请加班。诉讼中,煤气热力公司主张施工日志并非只能在施工地提交,施工日志绝大部分都是当天工作情况的记载,并于当天上传,但个别情况会第二天早上提交。
煤气热力公司出示的工资表载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构成如下:岗位工资2200元、岗位效益工资500元、绩效工资1100元、年功工资(每年递增)、房租补贴70元、劳动保护200元、图书资料费120元、洗礼费100元、不固定的误餐车补、生产奖,另有时候有不固定的别的类型的奖金。2019年发放加值班303元,2017年10月支付10月1日至4日加班费1193元,支付10月5日至8日赶工奖1194元。
另查, 此次诉讼前,修龙庆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 521.33元;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95 434.45元;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费191 454.40元;返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扣除的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2774元。2018年5月30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1579号裁决书,裁决:煤气热力公司支付修龙庆2017年8月5日、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8日、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8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4
681.83元;煤气热力公司支付修龙庆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10日的延时加班费2006.90元;驳回修龙庆的其他申请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1579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员工手册》、考勤表、钉钉系统截图、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8年1月28日修龙庆书写辞职申请,内容为“生活不只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我决定辞去在公司的现有工作,开启一段新的生活旅程。我希望能在2月28日之前办好离职的手续,在这之前我将与同事们做好工作交接。”修龙庆主张已于2018年2月1日提交给煤气热力公司,煤气热力公司表示在2018年1月29日收到辞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修龙庆向煤气热力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是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其也已经送达到煤气热力公司,其解除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修龙庆主张辞职报告是提前30日通知煤气热力公司的,其并不愿意当日就离职,并在离职申请中要求2月28日前办理离职,因此煤气热力公司主张收到当日双方劳动关系就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由于修龙庆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修龙庆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和平日延时加班费,综合修龙庆提交的照片、钉钉考勤日报及部门领导对于日报的评论情况,结合煤气热力公司陈述的修龙庆确实存在休息日和平日延时上班及其公司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修龙庆上下班时间并非煤气热力公司所主张的机动性较大的情况,同时结合煤气热力公司提交的修龙庆施工日志情况及关于施工日志一般为对于当天工作情况记载的陈述,本院认定修龙庆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及平日延时加班的情况。煤气热力公司虽然主张已调休,但其未就已安排修龙庆调休向本院出示证据,因此煤气热力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现修龙庆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修龙庆休息日的加班时长,考虑到修龙庆的工作性质等,本院根据修龙庆提交的证据中关于休息日发送日报、平日延时沟通工作和整理资料的情况、工资情况及煤气热力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情况,酌定煤气热力公司仍应向修龙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0 000元、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修龙庆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0 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修龙庆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平日延时加班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修龙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5元(已交纳10元,剩余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原告)修龙庆交纳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宁泽兰
人 民 陪 审 员 果振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凤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柴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