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35864号
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热力设计院)与被告(原告)***互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煤气热力设计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煤气热力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1、2018年度年终奖差额15000元;2、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4256.2元;3、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奖金1655.17元。
事实与理由:1、2018年年终奖是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员工个人业绩自主确定,由经理办公会依职权确定向员工发放及发放标准。2018年***负责监理的太平路48号院燃气工程项目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导致其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D级,***也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并收到了公司按照考核D级的标准向***足额支付了奖金1000元。公司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S级的奖金才为15000元,故***无权主张所谓的2018年度奖金差额。
2、公司已通过银行向***全额支付了2019年2月的工资,***自己不出示工资卡转账交易记录,公司又无法调取银行与***单独的交易记录,仲裁委员会未要求***其出示证据,而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证据又不予确认,导致其裁决错误。若执行该裁决,***则重复取得2019年2月工资。
3、***2012年8月13日入职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2月28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公司表示接受,并于3月18日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支付了3月应得的工资,不存在未支付奖金。之后,***提起仲裁,提出了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补偿金等多项申请请求。现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
***对煤气热力设计院的诉讼请求辩称,太平路48号院漏气事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以此为由将我2018年年终考核为D档不妥。2019年1月21日公司在天健宾馆召开年终总结表彰大会,授予我所在的监理部安全先进集体,授予监理部负责人安全先进个人,由此也可看出太平路48号院项目漏气事件没有不良后果。另,2018年1月,监理部在北京会议中心的项目发生更为严重的漏气事件,但公司只是象征性的罚了款,存在双重标准对待问题。
2018年12月10日,公司以48号院项目漏气为由,在我刚刚做完心脏手术出院之际,就通知我签考核成绩不合格,并强迫我交出总监的全部工作,这样的做法非常不合理,非常不人性,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对于D档的考核结果,我本是不认可的,所以签了字后又划掉了,后因公司人员表示签不签都是最后的结果,所以我为了保命,就又被逼着签了字。
我2017年年终奖是6万多元,2018年是4万多元,中间差的1.5万元,就是我主张的奖金差额,公司说的奖金1000元,我既不认可也没收到。我银行账户了收到了2019年2月、3月的工资,但这是公司让我向他们交纳了10000多元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后才发,公司让我交的钱比发给我的还多。另,公司是每个月发放当月工资和上一个月的奖金,我工作到2019年3月18日,公司也发了3月的工资,但2019年4月确没有向我支付3月的奖金。
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煤气热力设计院向***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万元;2、因2018年度考核结果不合理造成的奖金差额1.5万元;3、2012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9万元;4、竞业禁止费12万元;5、补缴2012-2013年社保公积金不足额部分;6、2012年8月奖金、2019年2月、3月工资奖金4万元;7、北京市农村煤改气时4个月未休息的加班费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初,我在刚完成心脏手术的休假期间接到同事电话,说公司要安排他人接替我的工作,理由是我负责的太平路45号院项目发生燃气泄露。12月13日公司强行带人交接工作,并通知我下岗,这是乘人之危的违法行为,也与公司给我的评语不符。12月28日,公司出具书面调岗通知,说是与我协商调岗,并要求我签字确认,我以不符合程序,且调整后的招投标岗位并非本人专业,也没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且大幅降低薪酬为由进行申辩,但公司方面置之不理,并坚持调岗。因我尚在心脏手术后恢复期内,需要避免情绪激动,所以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就签了字。
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2019年1月21日公司的天健宾馆举行2018年总结表彰会,我所在的监理部被评为安全先进集体,部门责任人被评为安全先进个人,这足以证明公司以我2018年发生安全事故,考核不合格,进而强行调整岗位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公司对同一问题处理的前后矛盾,更大的激发了我对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愤怒和不满。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其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是不顾本人身体健康、乘人之危使用的双重标准,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6日我向公司提交了没有写明理由的辞职申请,本人真正辞职的原因是个人认为在患病期间受到了来自公司把漏气事件的结果恶意放大、恶意评定本人2018年考核不合格、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武断交接工作、不听取本人申诉辩解等各种压力,以致本人无法忍耐,才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但确未写明上述理由。另,2012年8月13日我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中有竞业限制条款。本人离职前公司也要求我履行竞业禁止两年,不得到同行业就业(有电话录音为证)。公司违反了自己制定的相关制度,不顾本人身体健康、乘人之危,迫使我降薪下岗、调岗,使用双重标准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使我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市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2018年8月2019年2月,3月,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2012年、2013年公司未依法为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我2018年年度总收入是36万元,月均3万元,公司应当按照此标准向我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1万元;太平路48号院项目漏气事件是由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以此评定本人2018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至少应为B、C等级,公司应当为我补发奖金差额;我1997年7月开始参加工作,2012-2017年期间,个人统计每年应休假天数是15天,但公司领导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没有批准本人休假,且未支付年假工资,所以公司应当按照总共90天折算3个月的标准向本人补发年假工资;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有公司需要按照离职前一年月均工资标准向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但没有支付,应予补发。虽然我的岗位工资是3000多,但我坚持按照12万元主张权利;公司在2012年、2013年仅按照2000多元的基数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我但是12000元的收入标准不符,应予补足;鉴于2012年8月的工资支付台账距今已经近10年,相关具体情况也记不清楚了,所以撤回要求关于2012年8月工资的请求,此部分数额我估算为5000元,故相应2019年2月、3月工资奖金部分的请求数额,亦由4万元,核减至3.5万元;2019年2月、3月期间,公司是于每月15日左右,向我支付当月的工资,以及上月的奖金。2019年2月、3月我作为建立总监,每月工资是33000元,其中包括岗位工资3500元和各类奖金29500元。但因公司强行调岗降薪,2019年2月只有岗位工资1900元,3月岗位工资1900元,及2月奖金10000元。经本人核算,2019年2月1日至3月18日期间,我的应得奖金和工资总额为51206元,扣除上述13800元,公司尚欠我37406元没有支付,现我至主张35000元。另,公司还以我调岗降薪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数不能及时调整为由,要求本人向公司交纳了缴费基数变更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差额14000多元,这个缴费我本人是知情的,交费也是我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情形;2016年9-12月期间,我根据公司的安排在项目工作,每月休息日加班8天,共计32天,公司未向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本人2016年51万元年收入的标准,公司应向我支付不低于4万元的加班工资。
综上请法庭依法审理,查清事实,判决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煤气热力设计院对***的诉讼请求辩称,不同意个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法庭予以驳回,具体理由:
1、个人系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无义务向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2、2018年年终奖中绩效考核奖金是公司依据全年经营状况及劳动者个人业绩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的奖励,奖励等级金额也是公司自主决定。个人因负责的项目发生漏气事件,所以年终考核不合格,考核等级为D级,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奖金标准,已经按照D档的标准向个人支付了奖金1000元。公司考核S极为优秀奖金,标准15000元。个人主张年度奖金差额15000元,没有依据;3、个人2012-2017年期间的年休假均已完,即使未休,其请求也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4、公司未对个人做竞业禁止要求,不应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5、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问题应由行政主观管理部门依据其行政职权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实际上,公司也已为个人足额缴纳了;6、个人2019年2月、3月的劳动报酬公司均已向个人足额支付,没有拖欠的事实;7、个人关于2016年9-12月休息日加班32天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公司不予认可。其他意见,同公司诉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具体如下:
1、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公司绩效管理制度、2016年-2018年员工绩效考核表、2016年-2018年年终奖发放明细、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证明***2018年因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构成评判标准中的否定指标,所以被评为D档,***对此考核结果是明知,并签字确认。公司已经按照制度的标准和公司的决定向其足额支付了2018年的奖金,***主张所谓奖金差额没有事实依据。经核查,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二节员工绩效考核第三十五条员工绩效考核记过档级划分写明,考核结果分S\A\B\C\D五级,其中D级的描述为不合格员工,普通岗位员工绩效考评分数低于60分,或年度内出现否定性指标者。***2018年考评表第20项否定指标一栏显示有1起重大生产责任事故,考核结论显示为“考核判定为D(出现不合格项),备注亦显示“凡出现任何一项否定指标,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在被考评签字处有两次签字行为,其中左侧一次为签字后圈划涂抹。***2018年年终奖明细显示中绩效考核奖金为1000元,总数为48415元。公司2016年12月26日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显示,公司讨论决定考核奖励S\A\B\C\D级考核结果,分别对应15000元、12000元、7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数额。***认可上述考核制度及个人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太平湖48号院项目漏气事故是施工单位在对老旧管线施工过程中工作失误所致。虽然按照规定是需要监理在老旧管线交接的表格上签字之后方可进行施工,但事实上不移交就开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48号院项目事故是在监理方多次提醒施工单位办理老旧管道移交的工作,但施工单位不听,仍执意开工所致。所以***认为自己虽然存在一些责任,但确已尽到责任,不应对项目漏气事故负直接责任,公司更不能以此否定个人2018年的全面工作。确认收到了2018年年终奖48415元,但不认为其中包括公司所述的“考核奖金”1000元,公司应当按照15000元的标准支付。另,2018年1月,部门同事袁永召负责的北京会议中心项目也发生了燃气泄漏事件,且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并专门有过通报,但袁永召2018年考核结果为B,公司存在双重标准。据了解,2018年考核结果只有***一个人是D。
2、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辞职申请》、《关于***同志辞职的批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系自行主动辞职,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查,《辞职申请》为***于2019年2月28日书写,内容为“本人现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审批”;《关于***同志辞职的批复》系煤气热力设计院2019年3月6日作出,载明公司研究决定,同意***辞职申请,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承诺工资发放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于当日签收上述批复,并承诺做好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煤气热力设计院2019年3月18日出具,载明***2012年8月入职,2019年2月28日提出辞职申请,现已经办理完各项工作交接,2019年3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于当日签收上述解除证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表示离职申请是受迫所写,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3、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员工请假申请单》和《考勤薄》,证明***2017年年假已休。经审核,上述证据有显示***在2018年1月15日至1月26日请休2017年年假的申请及考勤记录。***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具体的休假情况记不清楚了。
4、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保密协议》,证明单位在***离职后并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审核,该协议为双方2012年8月13日签订,其中第6.5条写明“作为对乙方(***)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在乙方离职后的两年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煤气热力设计院)按照每月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个自然年度月岗位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在乙方离职时按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甲方对竞业禁止期限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按照调整后的期限支付相应补偿金。乙方离职后,甲方从乙方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补偿金支付给乙方的,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自动解除,双方无需另行签订解除协议,甲方亦无需支付包括该月的补偿金在内的任何补偿金或者其它费用。乙方单方拒绝接受甲方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乙方对补偿金的放弃,但不代表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丧失,乙方仍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自己离职时,部门经理赵德春特意向其强调了双方签有保密协议,但确实没有作出要求***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思表示。
5、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2018年12月28日《调岗通知书》、《工程监理公司业务主管助理职位说明书》、《工资调整人员工资调整表》以及自行制作《关于***调岗情况说明》,证明公司经与***协商,自2019年1月2日起调整其岗位至招投标主管助理岗位,相应工资由3900元调整为1920元(包括岗位工资1600元、绩效工资320元。经审核,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与您共同协商,决定将您从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调至招投标主管助理岗位,请于2019年1月2日到岗报到,调岗后薪酬及其他待遇见《工资调整人员工资调整表》”,***在通知书下方勾选“本人同意调岗”并签字确认;《工程监理公司业务主管助理职位说明书》载明了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在说明书右侧空白处有签字确认;《工资调整人员工资调整表》载明***工资由3900元调整为1920元(包括岗位工资1600元、绩效工资320元,***于调整表下方本人签字确认处签字确认;《关于***调岗情况说明》,写明因***在担任第六项目部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期间,由于存在履职不到位、缺乏现场管理,导致发生燃气管线受施工破坏泄露,造成丰台区启动二级预案,区领导到场指挥,紧急疏散二百余户居民不良后果,且在日常工作存在责任心不强、推卸责任、没有担当、不作为、不虚心听取他人建议、意见、管理混乱等问题,调整其工作岗位至招投标主管助理岗位。***表示公司2018年12月10日通知让我下岗,13日强迫交接工作,28日又通知我签署调岗确认书,我出于还想留在公司的想法,就被迫按照公司的要求去签字了。《关于***调岗情况说明》中写的内容与之前公司考核评语中“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考语严重不符,不是客观的评价。
6、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2019年2月、3月工资明细表及建设银行网银单子回单,证明已足额向***发放了2019年2月、3月的工资和奖金。经审核,2019年2月明细显示***合计应发16405元(含2019年1月奖金11000元),实发4256.2元;2019年3月明细显示应发7284元,(含2019年2月奖金3000元),公积金、工资税、保险费栏注明“未在工资中扣除,有***转账到财务缴费;建设银行网银电子回单显示,煤气热力设计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支付了3月工资及2月奖金工资7284元。***表示收到上述明细及网银回单上的工资,但自己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工资标准为33000元/月,包括3500元的固定工资和29500的浮动奖金。
7、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自行制作的《关于北京会议中心低氮新增锅炉燃气工程事件说明》,写明2018年1月12日北京会议中心低氮新增锅炉燃气工程发生燃气泄露,次日抢修完成,此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处理中,该项目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全部资料,且资料齐全。焊口探伤报告合格,属地公司对监理工程总监袁永召其他工作充分认可。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包括监理公司副经理马利民、项目总监袁永召、现场监理任洪亭。袁永召2018年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表示上述说明与该事故发生之后公司发出的通报内容不符,且袁永召作为事故项目的负责人当年考核仍为B档,明显与处理***项目事件的结果存在双重标准。
8、***提交《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个人履行竞业禁止。煤气热力设计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保密协议中关于双方是否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已有明显约定,在公司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个人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主张补偿金的权利。
9、***提交住院诊断证明二张(2018年4月、2018年12月),证明自己在上述二次住院期间做了2次射频消融微创手术,煤气热力设计院在***刚做完心脏手术后要求交接全部工作的行为有损个人身心健康,是乘人之危。煤气热力设计院认可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但表示不能证明,也不认可个人的证明目的。
10、***提交煤气热力设计院的《绩效管理制度》(与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的一致),证明公司有关于出现否定性不合格的部门,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的规定,以此说明对个人的考核不合理。经审核该制度第五章第40条载明“在年度考核中,出现否定性不合格的部门,其考核成绩不计入排名,考核结果直接被评定为D级,取消当年各类集体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影响当年部门绩效奖金分配”。煤气热力公司认可制度的真实性,表示部门与个人的评判标准不符,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11、***提交煤气热力设计院2018年1月12日北京会议中心项目燃气泄露事件的通报,证明煤气热力设计院对同类事故,按照双重标准进行处理。该通报内容为“2018年1月12日,北京会议中心低氮新增锅炉燃气工程发生新建管线泄漏。该项目于2017年8月24日进行工程交底,9月17日开工,9月29日严密性试验合格,10月10日验收合格,11月17日通气运行,至泄露事件发生运行不足2月。该事件的发生致使公司被集团五分公司暂停交底,影响恶劣,既损害了公司形象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整顿公司管理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经调查,北京会议中心低氮新增锅炉燃气工程中压A闸井5西侧焊口6点钟方向由小微开裂,泄露原因为焊口存在夹渣情况,穿侧井井室套管内采用砖块填筑,水泥砂浆抹面封堵,不符合规范要求。致使该管道投用不足两月,焊口即发生开裂泄漏;二、此次事件由于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监理不到位,对焊口外观察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焊口夹渣情况;对套管检查不到位,仅口头要求施工单位填塞油麻并及时砌筑直埋阀室,后续并未进行跟进检查,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三、根据院《职工奖惩制度》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如下:1、监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马利民对公司管理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现金处罚1000元;2、项目总监袁永召对项目管理、检查不到位,现金处罚2000元;3、现场监理人员任洪亭对隐蔽工程检查不到位,对项目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职,现金处罚2000元。希望各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严谨做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贯彻监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严格管理,过程管理要注重留痕,避免以上问题的再次发生。煤气热力设计院认可上述通报的真实性,但表示会议中心项目泄露事故发生在隐蔽工程中,与太平湖48号院事故的影响程度完全不同,且没有出现疏散居民、领导监督等问题,而且单位已经对三名责任人进行了罚款处罚,现在总监理工程师年度考核为定为B级。
12、***分别提交了2018年12月7日、10日、24日、28日,2019年2月27日、3月4日与煤气热力设计院赵德春、赵辉、王书文、苏翘翘、井帅的电话录音,证明煤气热力设计院在***刚刚出院之际便强行安排他人接手工作,***申诉无果。强行逼迫***在调岗协议上签字,并要求***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使用双重标准处理类似问题,损害个人合法权益,***最终非因个人原因被迫主动辞职。煤气热力设计院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录音的内容不能证实***的证明目的,单位与***协议一致调动工作岗位,安排他人接管***岗位工作,不存在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且***是自行辞职,不存在非个人原因的被迫因素,单位也没有要求***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经当庭与双方当事人逐一核对录音内容,确没有能够证明个人证明的目的直接内容。
13、***提交2018年12月20日及2019年1月25日xqing@gasheat.com.cn向591240334@qq.com发送的电子邮件二封(截屏打印件),一为***2018年安全年保奖(6000元)及元旦总经理奖(3000元),一位***2018年年终奖明细,共计48415元,其中包括安全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以此证明煤气热力设计院向个人和监理部发放安全奖励、奖金与之前对个人作出否定性不合格项目前后矛盾。煤气热力研究院表示年终奖涉及的多种奖项是综合员工各个方面工作作出的综合评判,不能以简单发放了安全奖励,就认定个人的年度考核可以突破制度规定,在出现否定性不合格时可不被评为D级,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4、2020年1月2日,***曾以煤气热力设计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项目一致,仅是个别请求的数额略有变化。上述仲裁委于2020年10月15日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257号裁决书,裁决煤气热力设计院支付***:1、2018年度年终奖差额15000元;2、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4256.2元;3、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奖金1655.17元。裁决后,双方不服,先后向本院起诉。诉讼中,***撤回2012年8月工资的诉讼请求,变更2019年2月、3月工资奖金请求数额为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上各项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煤气热力设计院要求不支付2018年年终奖差额1.5万元及***要求支付2018年年终奖差额1.5万元的请求。***以2017年年终奖发放数额为标准,主张2018年年终奖存在差额一节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湖48号院项目燃气泄露事件,确与***未尽到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煤气热力设计院以此认定***构成否定指标,年度绩效考核定为D档,其按照领导办公会的决定向***按照支付D档标准的奖金,符合该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据此,本院认定***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针对***提出的异议,本院需要指出,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证据显示的内容,煤气热力设计院确在处理同类事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方面存在违反绩效管理制度原则,且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客观问题,本院对此给予消极评价,并建议煤气热力设计院予以整改。
关于煤气热力设计院要求不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4256.2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奖金1655.17元以及***要求支付2019年2月、3月工资奖金3.5万元的请求。因煤气热力设计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就岗位及薪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有***本人签字确认。结合***个人账户入账情况,本院认定煤气热力设计院已经足额向***支付2019年2月的工资、奖金以及2019年3月1日至18日的工资,无需再行支付。另,仲裁裁决按照2019年2月奖金标准确定煤气热力设计院应向***支付上述时段奖金数额,并无不妥,且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万元的请求,因其在向煤气热力设计院提出的辞职申请中并未注明原因,不能得出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条件的结论,故***此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2012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9万元的请求,因煤气热力设计院表示已安排***休假,并有证据证明2017年***确已休假,且对2016年之前的工资考勤记录已不负有保存义务,故***的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12万元的请求,根据双方保密协议中的约定,煤气热力设计院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行为,构成了解除***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条款的适用条件,且根据约定煤气热力设计院无需支付***包括第一个月在内的任何补偿。据此,本院认定***以此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按照实际收入标准补足缴纳2012-2013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要求支付2016年9月至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4万元的请求,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煤气热力设计院不予认可,本院无法认定,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奖金1655.17元;
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年终奖差额15000元;
三、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4256.2元;
四、驳回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成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钰
书 记 员 陈凯枫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