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95号
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雅园7号楼3门401室。
法定代表人:袁佐平。
被告: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1号B座501。
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拜伦斯生态科技开发中心(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裘 晖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笑